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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GMP还是要强调主观因素, 使之成为自觉行为

 10版GMP的条款中凡是提及到制定“操作规程”(SOP)的条款,共计49条,并都要求建立相应的记录与之配套。通常,药企的记录还不止这些。本辩题提及的“记录做假”,应该理解为:不如实的记录。


主观原因做假和客观原因做假,这两种原因都存在,甚至多数情况下,两种原因交织并存,共处于矛盾体之中,很难截然分开。请看现实中的几个例子:


第一个例子:目前药企的批生产记录,大都是以回忆录的形式存在着。首先在车间就有人把现场记录审查整理装订成册递交给质量部门,质量部门的QA通过审查后,再交给质量授权人审查,(当然还包括批检验记录的审查)合格后产品才可放行。试想,在这个整理、审查的过程中,如果发现有误,怎么处理?回答是:你懂得。这种主观的故意为的是什么?为的是应对监管检查。所以,想从批记录里发现缺陷是越来越难了。正确的做法是不是应该这样:车间也好、质量QA也好整理审查出缺陷后,应该走偏差或其他,然后一步一步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。现实是谁找那个麻烦。


第二个例子:也是我在以前的帖子里所提到的“不体现”的现象。主要设备变更依据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需要向省局报备的。为了减少又是验证、又是市局查验带来的麻烦,索性对外“不体现”没有记录反映。这样,监管查验也就难以发现。


第三个例子:批生产记录各个工序中的偏差栏目,有的一个品种一年十批二十批都是空白,就是说没有偏差记录。真的做得那么好,一点偏差也没有,其实是不可能的。有偏差是正常的,没有偏差是不正常的。无外乎是一旦记录了偏差,处理起来比较麻烦,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。有的甚至认为,记录了偏差对监管检查会给药企带来不利。


现实中这些主观故意行为,看起来是因为规避检查查验而引起的,人们太在乎检查出的缺陷了,10版GMP不算附录309条,有30条缺陷还不到10%呐,现实认证中大多不就提那么十来条吗。正确正视缺陷,准确处理缺陷,有缺陷是正常的,没有缺陷是不正常的。有了这种意识,就能够不忌讳缺陷,就能够如实地记录了。


实际上,还是一个主观态度,就是对于实施GMP的态度。大家知道,实施GMP是一项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。全员自觉地不折不扣地执行GMP是一种理想、是一个永恒的话题。因为人员是动态的、人员是流动的。只要我们通过有效的培训,不断地提高执行GMP的自觉性,在理解之执行,在执行中理解,尽可能地缩小跟那个理想境界的距离,进而确保药品的质量。


总之,从以上角度出发,从主观因素去努力,是实施GMP的必要条件。让我们共同努力吧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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